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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09-2909时27分 浏览次数: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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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承市劳社办[2005]29号      签发:孙秉林


承德市劳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
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工伤保险 缴费 待遇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3月7日印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劳社办[2005]1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
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
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
  三、省厅《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河北省省直管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58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缴费 待遇 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1月22日印发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冀价行费(2005)2号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冀劳社办[2004]30号)收悉。为了保证对伤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伤及供养亲属申请劳动鉴定的,由个人支付。
三、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鉴定费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五、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六、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收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一年,试行期满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正式标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 能力 鉴定 收费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