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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2006-08-0908时37分 浏览次数:
承市劳社办[2006]44    签发:李秀兰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

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市各类企业: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的安置工作,妥善保管职工档案,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8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企业职工档案是证明职工身份,反映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关系,历史、全面考察职工的重要依据。企业改制中发现个别职工档案丢失,存在管理不善现象,因此,我市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安全化。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后档案管理的规定。鉴于国企改制涉及面宽,情况复杂,职工安置渠道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对职工档案的保管作如下规定: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档案,原则上由原企业移交到改制后的新企业管理,如原企业已破产或在改制时已注销、关闭的,内退职工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管。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求自某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对其档案要作封存处理并保留至办理退休手续时使用,为防止职工档案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此类职工档案均需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存,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要同时移交职工档案,不得涂改、丢失、撤换档案有关材料,并办理好档案的登记、传递等有关手续。改制后的新企业需保管职工档案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软、硬件条件,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验收认定。

(四)、对改制后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原企业将职工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保管,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实现再就业后,由失业保险机构将档案转至职工新就业单位。

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必须作档案记载,并填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留原单位备案(表样附后)。

四、各类职介服务机构要求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应经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签订《委托保管职工档案协议书》后,方可承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业务。原《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同时作废。

五、要求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各类职介服务机构,必须设专人管理,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每个职工的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并定时拷贝,分别保存。同时,必须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确保职工档案安全。

六、职工档案管理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基础工作,要求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各类职介服务机构,凡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或未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一律不得承办职工档案保管业务。以开办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所存职工档案作妥善处理。

附件: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登记表;

      2、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