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企业职工及中断缴费人员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
一、 基本概念
未参保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
欠费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申报、核定缴费基数,但由于各种原因欠
中断缴费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人员。
缴费基数:企业和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准数。目前企业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8%缴费,但如果本人上月实发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缴费,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缴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二、 补缴范围: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国家、省、市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未按规定缴费的,均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为其补缴。包括:已参保企业未纳入人员、未参保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被雇佣的当月起按照规定补缴。
三、 补缴方法:
1、欠费人员可按照《国务院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照核定过缴费基数补缴。单位部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部分加收利息
2、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他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中断缴费的,本人自愿选择,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以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新参保企业和已参保企业未纳入人员可以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 提供材料:
补缴费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1、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中身份为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提供职工个人档案,身份为临时工的提供从每年的1月、6月、12月)、临时工招用表等原始资料。
2、新参保企业和已参保企业未纳入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职工花名表、工资发放表等原始资料。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提供雇主营业执照、雇工被雇佣期间的雇佣合同、领料进货单、工资发放表等原始资料。
五、补缴截止时间:
补缴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执行时间一律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但对于破产改制企业,由于破产改制未终结而影响补缴的,可以在企业变现资产补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后,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不受补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