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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09-0209时3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种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试行)

 

   为减轻参保城镇居民患四种大病门诊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四种门诊大病是指参保居民患以下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四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参照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同一病种用药、诊疗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参保居民患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需由本人申报填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审批表,提供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交由社区医疗保险专管员定期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第四条  参保居民可以选择本市一家专科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就医时单独使用病历本,经治医生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用药名称、药量、用法。用药范围和检查、治疗项目必须与被认定的疾病有关,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患者需用自费药品时,经治医生必须单独开方,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五条  参保居民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四种门诊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条  参保居民四种门诊大病治疗报销比例为55%,个人支付45%

第七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四种门诊大病医疗费按《承德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享受四种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因与被认定的门诊大病相同的疾病住院,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第九条  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四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参保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患有白血病和恶性肿瘤的,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治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