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发[2001]109号
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
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民办、私立、成人等院校培养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大量涌现,为充分挖掘、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疏通他们的就业渠道,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对象是: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及超过择业期限、由政府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推荐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录用毕业生的专业、身体状况等条件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其就业范围要符合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年的有关规定;毕业时间一般控制在五年之内。
三、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编制、增人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鼓励这类毕业生到民办、私营等企业工作。
四、毕业生经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就业后,在身份、工资、福利、调配、交流等方面与其他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享有同等的待遇。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
五、涉及户口、档案管理等其它问题的,按照冀人才[1994]20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