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安排职务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的安排办法
(试 行)
根据《军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需进一步加强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对符合安排职务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制定如下安排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按照“妥善安
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好符合安排职务条件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的有关政策。
3、把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德才表现、贡献大小、军龄、职务等方面条件作为转业安置去向的重要参考依据,坚持“优者先选”的原则。
4、安置军转干部要充分考虑其配偶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原则上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工作。
5、要教育和引导军转干部在选择就业岗位时,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安排资格;对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其间工资不予补发。
二、安排程序和办法
1、制定安排计划。市委组织部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的缺配情况,参考军转干部本人填写的安排意向,制定本年度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安排计划。安排计划要具体到单位,明确到具体职务。计划的职位按照多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军转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2、安排计划经市委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安排计划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3、调阅干部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标准,对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职衔、军龄、服役地域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
4、选择职位。依据计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在安置计划内选择就业单位和相应职务,不能选了工作单位后又要求安排安置计划以外的其他职务。超时限不选者,视为服从组织分配。为了便于选择,先选择的结果应及时向其他军转干部公开。
5、提出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方案,报市委讨论决定。
6、由市军转办负责向军转干部所在部队发出通知。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有关任职手续,经组织谈话、必要的培训后,正式上岗。
三、计分标准
基础分值为零分。
(一)基本项标准分
1、军衔(加分起点为少校,累计加分)。少校1年加0.2分;中校1年加0. 4分;上校1年加0. 6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
2、职务(加分起点为副团职,累计加分)。任副团职1年加1分;任正团职1年加1.5分。当年提职的按晋升后的.职务计算分值。
3、军龄(累计加分)。每年0.5分。
4、文职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的职级和军龄比照同级计算分数。
(二)加分因素
1、受奖。指受到团级以上单位的奖励,符合批准权限(需证书原件,复印件无效,下同)。
嘉奖1次0.2分;三等功1次1分,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立三等功1次2分,三等战功1次3分;二等功1次6分,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荣立二等功1次7分,二等战功1次8分。在任副团职以后受到表彰奖励的,按照以上相应分值乘以1.5计分。
在教育、训练、管理等工作中被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等,总部级的每次加4分;大军区级的每次加2.5分;军(省)级的每次加1分;师(市)级的每次加0.3分;团(县)级的每次加0.1分。同年在同一工作中受多种奖励和表彰按最高分一次计分。
人武部收归地方期间,由地方党委、政府和军分区及其以上军事机关授予的立大功一者,比一照二等功加分;记功者,比照三等功加分;授予其他各种奖励的,比照上述所列项目加分。
2、照顾。
①获得一等功奖励和被大军区及其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可在安置计划指标内满足个人志愿。
②在边防、海岛、接触核材料者或在高山高寒等艰苦地区服役者每年0.5分;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年0.3分;参战1次3分。
③因战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伤残。三等乙为起点2分;三等甲3分。
(三)减分因素
1、受行政警告处分1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1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1次减4分;受行政降职(衔)处分1次减5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1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次减3分。
其他军转干部的安置可参照此办法实行。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承办字[2003]4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