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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011-03-1709时54分 浏览次数:

我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承德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下发了《承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自201071日工伤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承德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新办法自今年11日起实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承德市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统一调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四类为风险大行业。四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我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四档,其中:一档0.6,一档乙1.2,二档1.5,三档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及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两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费用(含医疗费)超过200%以上的(含200%),第一类行业在下一年度上浮0.5个百分点,第二、三类行业在下一年度上浮1个百分点,第四类行业上浮2个百分点。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