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
文件 |
承人社〔2011〕57号
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市本级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人员范围和参保条件
(一)关于企业的认定。与未参保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含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二)关于户籍的认定。须是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下发前(
(三)关于年龄的认定。计算未参保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严格审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工作满3年必须是在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对于
(五)关于材料的审核。对能提供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工资表、劳动合同、会议记录、奖励证书、出勤表等)的人员,以提供的原始材料为准; 对无法提供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六)关于有视同缴费人员的认定。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各县初审后报市行政部门认定。对于补缴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不能长于参加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于曾经被判刑、开除等受过处分不能认定视同缴费人员,目前不在刑期的,可按4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应的政策参保缴费。
(七)其他问题。做好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享受其他待遇的衔接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解释,使参保人清楚政策,自愿选择。
二、规范经办流程
(一)成立工作小组。市本级和各县区要成立由行政部门牵头,行政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资料审查、基础信息审核、养老金计发等工作。
(二)经办流程。由申请参保人员填写《按冀人发[2011]49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签字后,经办机构凭《核定表》录入参保缴费信息,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完成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其他人员按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各县在每月25日至月底携带参保人员参保档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三、建立档案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包括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定表》、本人申请、户口复印件、缴费收据复印件、《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等内容的参保档案,参保档案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四、工作要求
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处理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符合条件自愿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县区在
附件:按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表
二○
主题词: 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 通知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300份)
按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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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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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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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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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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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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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
工作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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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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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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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证明 资料摘要 |
资料种类 |
提供资料的单位 |
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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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缴费
金额 |
根据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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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经办 机构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同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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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行政 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同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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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
冀人社发[2011]49号 |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 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中:缴费满15年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按实际计算比例。
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1000,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0600。
三、待遇计发
(一)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计发。
(四)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四、工作要求
(一) 为保障未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各地于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厅。
(二)严格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审核原始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做好未参保群体的身份认定、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审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建档、归档,确保信息完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金征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具有城镇户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养老保障全覆盖重要步骤,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事办好。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报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略)
2、1995年以后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略)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略)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认定表(略)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