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医保中心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我市于2008年出台了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给予报销,基本保障女职工在生产、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在这几年运行中,加强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使生育保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截止到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27万人,市本级生育保险参保12万人。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保证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基础上,2012年出台新政策对生育保险缴费率进行调整,财政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来0.4%调整为0.3%,非财政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来1%调整为0.7%,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按2011年缴费基数测算,财政拨款单位由原来的0.4%调整为0.3%,一年将少征收基金90余万元,非财政拨款单位由原来的1%调整为0.7%,一年将少征收500余万元,切实为参保单位减轻负担,也为构建和合承德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