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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02-1116时54分 浏览次数:


 

20191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日益凸显。20181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政府领导于20181218日作出批示,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意见。我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20191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主要是重申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阐述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第二部分“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主要从六个方面细化了合法性审核的各项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

2.确定审核主体。主要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对《指导意见》中可以选择确定审核主体的内容做出统一规定: 一是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明确为“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使之更加符合“谁制定谁负责”的法治原则;二是考虑到我省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力量强弱不均的情况,明确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否自行承担审核任务由县级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3.规范审核程序。主要区分了政府办公机构和审核机构各自承担的审核职责,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4.细化审核内容。结合近年来的审核实践,对容易出现违法问题的各个方面一一列举出来,使审核人员在审核文件时更有侧重和遵循。

5.严控审核时限。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合法性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结合我省审核工作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的内容。

6.强化审核责任。强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分别明确了审核机构和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因不履职导致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第三部分“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主要从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合法性审核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审核质量、建立审核台帐实现标准化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主要从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监督考核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制发《实施意见》的意义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方面还存在着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以及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制约着合法性审核作用的发挥。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施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能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相关链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