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一)
政策分类 | 引导自主创业 | |||
政策名称 | 免收行政 事业性收费 | 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 | 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 | 初次创业 社会保险补贴 |
适用对象 |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贷款购车专用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补贴期限 | 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 3年 |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 最长不超过3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依据文件 | 财综〔2008〕47号 冀财综〔2008〕59号 冀政〔2010〕79号 冀政〔2011〕111号 | 冀财税〔2019〕22号 | 财金〔2020〕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二)
政策分类 | 引导自主创业 | |||
政策名称 | 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小微企业 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 物业水电费补贴 |
适用对象 |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 |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
补贴标准 |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 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
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2年 | 一次性 | 3年 | 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人员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 |
依据文件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冀人社发〔2020〕9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三)
政策分类 | 鼓励企业吸纳 | ||||
政策名称 | 企业吸纳 税收优惠 | 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 | 吸纳就业 补贴 |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适用对象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等用人单位,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 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
补贴标准 |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给予50%贴息 |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 |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
补贴期限 | 3年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 一次性 |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就业见习单位 |
依据文件 | 冀财税〔2019〕22号 | 财金〔2020〕21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冀人社发〔2020〕9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 冀政发〔2020〕3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四)
政策分类 | 就业援助服务 | |||
政策名称 | 公益性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
适用对象 |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补贴标准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补贴期限 |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申请主体 |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依据文件 |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20〕3号 |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20〕3号 |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20〕3号 |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20〕3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五)
政策分类 | 就业援助服务 | ||
政策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求职补贴 | 特定政策补助 |
适用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 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每人2000元 | 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补贴期限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 一次性 |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
依据文件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发〔2020〕3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人社字〔2019〕266号 冀政办字〔2020〕4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六)
政策分类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
政策名称 | 以工代训补贴 |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适用对象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 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并完成职业培训的各类企业职工
| 各类企业职工
|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300元,最长可补6个月。与新录入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吸纳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 每课时1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 | 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最高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上浮10%,最高补贴3850元 | 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培训成本予以确定,原则上每年中级工4000元以上,高级工6000元以上。各地可对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提高补贴标准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冀人社字〔2020〕63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备注: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七)
政策分类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
政策名称 | 企业职工技师培训补贴 | 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重点群体创业培训补贴 |
适用对象 | 符合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农民工) |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
补贴标准 | 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培训成本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 | 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最高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上浮10%,最高补贴3850元 | 最高补贴1500元。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或培训机构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冀人社字〔2020〕63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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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八)
政策分类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
政策名称 | 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训补贴 | 境外培训 | 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 职业技能 | 生活费 补贴 |
适用对象 | 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的企业职工 | 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的企业一线在职职工 | 贫困村有创业意愿人员创业初期人员和创业成功人员 | 符合政府补贴的各类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补贴标准 | 参加岗位练兵,按每课时1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给予企业补贴,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的赛前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给予补贴,参加省级及以下技能竞赛的赛前培训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给予最高每人8000元补贴 | 按每人每天3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 按照每课时10元,最高不超过50课时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培训组织部门,指定的承训单位每人最高500元培训补贴 | 按照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贫困县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生活补贴(含交通费)。“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冀扶办联〔2020〕2号
| 冀人社字〔2020〕50号 |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字〔2019〕52号冀人社字〔2019〕371号 |
备注: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河北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清单(九)
政策分类 | 就业扶贫 | |||||
政策名称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求职补贴 | 就业扶贫专岗补贴 | 食宿和交通补贴 |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适用对象 |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等用人单位 | 对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 | 对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和空心村有劳动能力的,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 |
补贴标准 | 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 | 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 每人2000元 |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 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
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一次性 | 一次性 | 最长不超过3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食宿和交通补贴 | 一次性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冀扶办联〔2020〕7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冀人社发〔2020〕9号
| 冀扶办联〔2020〕7号
| 冀人社字〔2019〕229号 冀人社规〔2020〕2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河北省稳就业政策清单
政策分类 | 稳定就业岗位 | |||
政策名称 | 普通企业 稳岗返还 |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企业稳岗返还 | 职业培训 期间生活 费补贴 | 技能提升 补贴政策 |
适用对象 |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4.5%。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为准)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具体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3.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4.2019年度经营情况亏损,或受疫情影响2020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幅度在50%(含)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余和受疫情影响程度自行确定);5.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1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6.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存在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困难企业。 | 当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 | 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 |
补贴标准 | 最高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 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 补贴标准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
补贴期限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企业申请 | 企业申请 | 个人申请 | 个人申请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字〔2020〕39号 冀人社发〔2019〕14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字〔2020〕118号 冀人社发〔2019〕14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 人社部发〔2019〕72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清单
一、就业援助月。元旦、春节期间,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残疾人提供援助服务和政策扶持,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春风行动。2月至3月,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扶贫、工会、妇联部门开晨,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因劳动力等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3月至6月、10月至11月,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四、民营企业招聘周。4月,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工会、工商联开层,重点面向民营企业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五、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5月第3个周日,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部门开展,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就业。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8月至9月,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面向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促进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七、金秋招聘月。9月,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工会、工商联开展,面向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招聘用工。
八、就业扶贫行动日。10月17日,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面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动员其积极就业、增加收入。
九、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11月下旬-12月上旬,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面向下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