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文明促进条例 争做文明市民
2022-10-2110时18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不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划、张贴,不随意悬挂、发放广告传单,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三)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五)不向河道、水库、塘坝管理范围内丢弃废弃物。

第九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五)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六)居民区楼道内,不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不影响他人生活;(七)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八)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夜间驾车正确使用远近光灯,不在禁鸣区域内鸣笛,不在禁停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超速,不逆行,不闯红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六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居民区楼道内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影响他人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愿我们携起手来,人人争做文明市民,共同创造温馨、舒适、和谐的社区环境。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营社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