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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2022-05-1615时39分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2日,农民工王某某向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称其个人工资卡被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扣留。经查实,张某某利用为农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的便利,扣押了王某某的工资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后,张某某归还了王某某的银行卡。

本案中,劳务公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鉴于张某某及时改正,有关部门未对张某某进行处罚。

案例点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