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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也有责任
2022-05-3015时39分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XX县人社局收到农民工投诉,称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中拖欠工资。经初步调查,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XX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分包单位,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2021年6月24日,XX县人社局向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其在XX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况,要求其在2021年7月5日前派员接受询问,并提供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支付凭证,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凭证等书面材料。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材料。

2021年7月7日,XX县人社局以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由对其立案。同日向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报送改正情况资料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8月31日,XX县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处罚10万元。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XX县人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XX县人社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罚〔2021〕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点睛: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义务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及时拨付工程款凭证、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凭证以供相关部门核查。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调查询问程序中不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法。XX县人社局立案后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XX县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警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和农民工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用人单位范围,但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的,建设单位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