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的通知》(冀人社字 〔2024〕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的通知》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订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对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修订如下:
删除原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