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新办18日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企业压力会更大?
实行差别化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全生命周期、分级分类监管、大幅提升失信成本、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大数据监管、更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等7个方面。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有人担忧:这是否意味着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会更大?
对此,连维良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信用监管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一句话概括,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那么,如何对企业进行分类?怎样确定某家公司处于何种信用类型?《意见》明确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即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政府监管和企业信用建设,评价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连维良表示,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被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严格依据细分领域的相关办法和程序规范。
失信当严惩,但许多企业更关心的是失信之后,该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连维良说,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并非主观故意,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的强烈意愿,开展信用修复,对于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意义重大。“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或‘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下一步将加快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破产制度将引入?
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法律支持
此次《意见》既是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也是不同行业和基层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
以防范各种类型债务违约风险为重点,人民银行近年来通过市场、政府和法律三种手段强化了信用约束。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下一步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信用破产制度。“信用破产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法律支持。”
今年,全国共有2569.31万户企业取得纳税信用级别。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介绍,通过在制度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发力,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
在差别化信用监管、落实守信激励方面,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介绍,目前,海关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今年上半年对失信企业查验率高达98.12%,而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介绍,今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将达到5%。同时,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从地方上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浦东样本”,其核心内容包括“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证照衔接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协同监管。据介绍,2017年以来,浦东新区累计开展“照后证前”跟踪检查3.4万余次,发现无证经营并作出处罚500多户次。浙江省全面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对五类主体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
对守信者有何激励?
获得更好的行政、融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交易成本
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
连维良介绍,当前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前不久,针对激励诚实守信个人的措施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广泛支持。让守信者得实惠,将从“三个更好、两个更低”上下功夫,即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现下我国不同省市都有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如何有机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让失信者无处躲藏?
“让信用体系有效对接,背后是各地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奖惩措施如何跨地应用的问题。”连维良表示,目前,已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打通。下一步,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和提升。
另外,对于措施共用问题,连维良指出,在现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也就是说,在一地失信,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连维良说,市场主体最好的办法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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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