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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的公告
2026-04-2715时03分 浏览次数:

 

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行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全险种业务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我相关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登记的范围及办理要求

  1.用人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未进行单位参保登记或职工参保登记的;仅办理部分险种单位参保登记未全员参保登记的及时补办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的企业职工养老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账户未在同一经办机构的请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账户转移业务;企业职工养老和工伤保险多重开设参保登记账户的保留一个账户,将全部职工转移至保留的社保参保登记账户,并注销多余账户。

  存在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二、参保登记的服务渠道

  (线上办理方式登录河北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承德市)在单位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企业首次核定”“单位职工增减模块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河北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承德市)网址:http://101.75.250.136/record/static/loginsyth.html

  (线下办理方式用人单位专管员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未参保职工明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三、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 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咨询方式

  用人单位如遇参保登记相关问题,可前往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打电话咨询,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提供全程指导服务。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完成社保参保登记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承德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服务电话.docx


 

 

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427日